(国函〔 2012 〕 168 号)
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 们 《关于 调 整中关村国家自主 创 新示范区空 间规 模和布局的 请 示 》(国科 发 高〔 2012 〕 251 号)及有关 补 充 报 告收悉。 现 批复如下:
一 、原 则 同意 对 中关村国家自主 创 新示范区空 间规 模和布局 进 行 调 整, 实 行 统 筹 规 划 、分步 实 施 , 对 符 合 《北京市土地利用 总 体 规 划( 2006 — 2020 年 ) 》和《北京城市 总 体 规 划 ( 2004 年 — 2020 年 ) 》的 418 平方公里先行 实 施, 对 尚不 在 《北京城市 总 体 规 划( 2004 年 — 2020 年 ) 》范 围 内 的 70 平方公 里,待其 纳 入城市 总 体 规 划 并得到国 务 院批准后再 实 施。区域四至范 围详见 附件。 调 整后的中关村国家自主 创 新示范区 继续实 施和落 实 《国 务 院关于同意支 持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 设 国家自主 创 新示范区的批复 》 (国 函〔 2009 〕 28 号) 的各 项 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措施。
二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 设 国家自主 创 新示范区部 际协调 小 组 要加 强统 筹 协 调 ,各有关部 门 要 结 合各自工作 职 能 ,在重大 项 目安 排 、政策先行先 试 、 体制机制 创 新等方面 给 予 积 极 支 持 , 发挥 好中关村国家自主 创 新示范区的 示范 辐 射和 带动 作 用 。 发 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 门 做 好 《中国开 发 区 审 核 公 告目 录 》与中关村国家自主 创 新示范区空 间规 模和布局 调 整工作的 衔 接 。北 京市人民政府要抓 紧 开 展中关村国家自主 创 新示范区地 块 的落 桩 定界工 作, 经 国土 资 源 部 、住房城 乡 建 设 部 审 核 验 收后 报 国 务 院 备 案 ,由科技部 、国土 资 源部、住房城 乡 建 设 部 负责发 布。
三 、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加 强领 导 ,做好中关村国家自主 创 新示范区空 间 规 模和布局 调 整的具体 组织 工 作 。要 坚 持 统 一 规 划 , 优 化 产业 布 局 ,加 强 土 地管理 ,落 实 最 严 格的土地管理制 度 ,确保依法依 规 批地用 地 ,切 实维护 集 体 经济组织 和被征地 农 民的合法 权 益 。园区用地 应 以 产业 用地 为 主 ,从 严 控 制商品住宅开 发 ,不得 进 行低密度大 户 型商品住宅建 设 , 强 化土地集 约节 约 利 用 。要完善工作体制 , 营 造良好政策 环 境 ,促 进 中关村国家自主 创 新示 范区又好又快 发 展。
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 创 新示范区四至范 围 表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国 务 院
2012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