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3]2295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 71号,以下简称财税〔 2013〕 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财税〔 2013〕 71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以下简称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居民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备案管理要求
(一)法人合伙人在首次享受财税〔 2013〕 71号规定税收优惠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可一次性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法人合伙人办理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被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备案表》 (附件 2);
2.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或协议;
3. 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4.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5. 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报告等相关材料;
6.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7.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合伙人完成备案手续后,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创业投资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法人合伙人对创业投资企业出资情况及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发生变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 应在享受财税〔 2013〕 7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当年 向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备案资料。除报送《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被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备案表》 外,应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报送与本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相对应的资料。
(四)法人合伙人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后,应于 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检结论。
四、已完成上述备案手续的法人合伙人,在享受财税〔 2013〕 71号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每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纳税申报时应随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有限合伙制投资企业法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附件 3);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在年度备案时报送《有限合伙制投资企业法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五、本通知自 2013年 1月 1日至 2015年 12月 31日执行。 ?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被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备案表
3.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11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