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促进核心区中小微企业发展,完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关于印发金融支持本市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金融〔2011〕3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营造宽松政策环境,鼓励创新创业
第五条 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争取国家和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相关技术创新支持资金,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对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研究开发、中试阶段发生的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最高资助金额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资助金额100万元,企业需有等额资金匹配。
第六条 积极推动中小微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在我区推广应用,落实中小微企业市场准入相关政策。
第七条 吸引合格天使投资人在我区集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新兴孵化服务。协调相关部门,在合格天使投资人的新兴孵化区域内,为创业企业提供集中办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便利服务。开展海淀区知名天使投资人、优秀创业导师和企业家评选活动,加强宣传推广。
本办法所谓“合格天使投资人”符合如下条件:业内公认的知名天使投资人和投资机构;成功投资5家以上高成长性企业;所投资项目主要为海淀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经相关协会、社会组织推荐并经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确认。
第八条 推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创新,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积极落实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精简企业审批服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切实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章 改善融资服务
第九条 改善中小微企业间接融资服务。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通过信用贷款风险补助、风险拨备补贴、业务增量补贴、担保补助等方式,鼓励科技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持。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信用类产品、知识产权质押、投贷联动产品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条 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加强对中小企业上市的辅导与支持。积极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融资方式。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发展。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我区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机制,采用设立直接投资基金、参股基金等方式,通过向社会资本适度让利,引导社会资本集中支持海淀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环境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机构发展。建立海淀区中小微企业融资创新服务示范平台,完善融资服务体系。
其中,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措施具体按照《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执行。
第四章 提供空间支持,降低创业成本
第十三条 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空间。在区域发展规划和新的功能区建设中配套适合各类中小微企业需求特点的发展空间。结合区域新增产业空间和业态调整方向,鼓励建设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等各类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服务载体。
第十四条 为“合格天使投资人”在我区开展早期创业投资活动提供集中办公区。对在我区租赁办公场地用于投资早期创业活动并进行孵化的合格天使投资人,给予最高50%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面积2000平方米,年度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第五章 提升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提升政务信息化办公水平,加强辅导和培训,及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信息、业务办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 加快建设区域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整合政府、社会组织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完善企业信息归集、征集机制。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建立公共信用平台,根据其提供信息数量和使用效果给予平台资助。引导中小微企业增强信用意识,提高信用等级,对其购买信用评级服务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七条 健全中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体系。支持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在《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各产业聚集区、“专精特新”产业园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和产业化平台。
第十九条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依托“智慧海淀”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对中小微企业信息交流、展示、采购信息化服务等给予一定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各街镇就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业务代办、政策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须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依据本办法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审批流程等。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单位,按照要求在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