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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进一步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引导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优先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方向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五条 积极争取国家、北京市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支持,围绕重点产业方向进行配套。对“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瞪羚计划”重点培育企业、我区重点创新型企业的具有一定水平和规模的技术创新项目扩大生产规模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度为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贷款利息的50%,最高贴息金额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市级研发中心,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对于连续增加研发投入、成果转化效果显著的企业研发中心,可按其上年新增研发经费30%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支持企业参与军工项目,对于获得采购订单、围绕特定需求进行技术攻关的给予一定支持。

第七条 对围绕我区社会事业发展开展研发活动或承担要求区级配套的国家及市级重点科技计划的海淀区企业及相关单位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100万元。支持星火计划项目通过贷款融资方式实施技术升级、改造和推广,按照实付利息进行补贴。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创造和运用,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掌握一批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

(一)结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对于专利申请、授权数量持续、稳定较快增长且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企业,依据其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数量,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获得美、日、欧、韩及其他主要新兴国家(地区)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对5个国家(地区)的授权进行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金额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推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对于技术先进、市场需求度高并且实际货币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项目,根据其专利交易成本、经济效益等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50万元。

(三)鼓励企业组建专利联盟和产业技术联盟构建专利池,对于影响我区重点产业领域发展的关键技术及行业共性技术,鼓励该领域的联盟等从国内外购买有重要影响的专利并对联盟成员开放,可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3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建和培育知名品牌。对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北京市政府部门授予质量奖项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同一项目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支持企业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与高校、科研单位开展技术转让、委托开发、合作研发、共建研发机构和研发平台等多种类型合作。对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授予海淀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协会等开展标准化工作。对于制定和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负责单位及主要参与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研发项目。在我区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对企业与境外企业、科技研发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关键技术设备购置费用及购买用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费用、关键人才引进费用,可按照合同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拓展境外市场,开展国际技术交流及国际化资源对接等活动,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一)对企业建立海外研发基地、设立分支机构等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可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二)对企业或行业协会举办的与区域发展密切相关、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专业交流活动,根据参会企业数量和水平,可按照50%的比例给予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三)对企业出资搭建海外信息服务网络、建立海外科技园等平台设施给予支持,帮助区内企业“走出去”并提供相关服务,可按照50%的比例给予平台建设费用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支持龙头企业牵头成立国际化联盟,对其组织工作相关费用可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须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依据本办法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审批流程等。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单位,按照要求在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海淀区促进创业型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6号)同时废止。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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