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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三批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工作

各在园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根据市委《关于实施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的意见》(京办发[2009]11号)、市政府《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的暂行办法》(京政发[2009]14号)精神,经北京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研究决定,我市将开展第三批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京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工程项目、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和商业金融机构及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引进或达成引进意向的海外高层次工作类人才,各区县、各类园区(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业类人才。

二、申报标准

工作类人才

(1)申报人需要符合《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基本条件。

(2)申报人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方面需破格的,请说明理由;申报人短期内不能回国或不能全职回国工作的,请说明理由并提出过渡计划。

(3)申报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工作合同。如已签订合同或正式到岗的,其合同签订时间需在2009年1月1日之后。

创业类人才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不超过55周岁。

(2)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国际领先,具有产业化开发潜力。

(3)有海外创业经验或国际知名企业的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4)申报人为所创办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所占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一家企业只能申报1名创业人才。

(5)所创办的企业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5年以下,且其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经产业化或处于中试阶段。

三、申报程序

1、工作类人才

  由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申报。各用人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表(工作类)》并准备相应附件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汇总后,报送北京海外学人中心。

2、创业类人才

  本市各类园区(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的创业人才填写《北京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表(创业类)》。申报人所在孵化器、创业园、专业园作为申报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如申报企业不在园区内,由所在区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同意、汇总后,报送北京海外学人中心。

3、自荐、互荐、推荐人才

符合申报标准拟来京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填写《北京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自荐、互荐、推荐表》,以自荐、互荐或通过有关机构和专家推荐的形式申报。

四、申报材料

应按照相应《填表说明》要求填写表格,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1、工作类人才需报送申报表一式5份,附件材料5份。附件材料一般应包括:个人资质证明(最终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认证材料、身份证/护照)、与申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现任职务(职称)有关证明材料、代表性成果证明(论著、获得专利、奖励证书、领导或参与过的主要项目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如用人单位为企业,需提交企业的基本情况材料。

2、创业类人才需报送申报表一式5份,附件材料5份。附件材料一般应包括:个人资质证明(最终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认证材料、身份证或护照)、主要成果(知识产权权属证明、获得专利、奖励证书等)、创业企业证明(营业执照、股权结构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商业计划书、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的复印件。

3、自荐、互荐、推荐表及附件材料可报送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北京海外学人中心。

4、工作类、创业类人才的申报材料须同时以光盘形式报送电子文本。

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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