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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优化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体系,吸引优秀人才到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 2015 8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 (以下简称创业服务及人才发展支持资金) 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创业服务及人才发展支持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围绕营造区域创新创业环境,弘扬创新创业文化,聚焦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创业两个板块。支持对象包括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创业加速器、中关村双创基地、中关村双创社区、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雏鹰人才创业企业、高端领军人才创业企业等。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   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包括经审核后纳入到中关村创业服务支持体系的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创业加速器、中关村双创基地、中关村双创社区、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等创业服务机构。

第六条   支持开办创业服务机构。支持领军企业、国际知名孵化机构、创投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办各具特色的创业服务机构。根据各机构创始团队、服务能力、运营模式等情况,经审核后纳入到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支持体系,并根据服务场地的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搭建等实际投入的 30% 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于获得多个称号的同一法人单位,仅享受一次资金支持政策。

第七条   支持孵化高成长企业。对于培育出获得“金种子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高成长企业的创业服务机构,按照每孵化 1 家企业(在孵时间不少于 3 个月)给予 5 万元、 10 万元、 15 万元的标准,对创业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举办创业活动。支持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主办或承办具有全国、国际影响力的创业大赛、创业节等活动;支持各机构联合相关单位主办或承办军民融合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根据各机构在场地费、搭建费、设备租赁费等方面实际投入的 50% 给予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九条   支持吸引海外人才创办企业。根据创业服务机构新注册海外人才企业数量,按照每家 5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家创业服务机构该项目资金支持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条   支持开展海外人才创新创业专项服务。面向海外人才企业开展调查研究、海内外政策宣讲、对接考察国际知名企业及服务机构、投融资服务、人才培训交流等专项服务。根据实际资金投入的 50% ,按照每个专项服务不超过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每家创业服务机构该项目资金支持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各区与中关村管委会共建高端人才创业基地。对于入驻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满足符合高端人才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定位的入驻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租用面积进行补贴,原则上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 1 元,期限不超过 2 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 1500 平方米,对“千人计划”等高端人才创办企业可延长一年。对于入驻基地且为基地 30 家以上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公共实验室、技术转化平台、知识产权、工商登记等专业服务的机构,可予以全额房租补贴支持。

第二节   中关村科技人才创业

第十二条   支持雏鹰人才到中关村创办企业。

(一)对于 30 岁以下雏鹰人才( U30 雏鹰人才),按照实缴注册资本 50% 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最高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用于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公司运营费用。

(二)对于获得投资类的雏鹰人才,按照实缴注册资本 50% 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最高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用于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公司运营费用。

第十三条   支持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发展,给予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其他支持政策按照《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细则》(中科园发〔 2015 3 号)执行。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申请 创业服务及人才发展支持资金 ,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 www.zgc.gov.cn )上发布的具体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申请 创业服务及人才发展支持资金 ,应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门机构或各分园管委会组织开展资金申报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复审并形成支持方案,由主任专题会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对于通过线上系统运行的资金支持内容,其申请审核拨付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获得 创业服务及人才发展支持资金 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对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 2015 61 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 [2016]14 号)、《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 2012 6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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