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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介绍

一、 政策背景

         2008 4月和 7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 2008362号) ,对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进行调整。

         2009 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 200928号),规定:实施支持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政策。

         2010 12月,国务院同意中关村开展“ 16” 政策试点,在中关村先行开展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试点工作。

         2011 3月,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2013 6月,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限的通知》(国科发火〔 2013529号)。

二、 适用范围

         试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为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

         示范区外的企业仍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执行。

三、 试点期限

试点工作时间从 201211日起至 20141231日止。

四、 优惠政策

         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可享受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等试点政策。     

注: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但不享受税收优惠。

五、 试点内容

(一)试点原则

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结构和管理权限的前提下, 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为基础,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二)试点政策及与现行政策的对比

         企业年限

试点政策

ü    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 90号文件中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及《认定办法》中 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20 %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ü    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年的,可按《认定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按《认定办法》执行,蓝底证书自动失效。

现行政策

ü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技术领域

试点政策

ü    试点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内试行)》规定的范围。

ü    含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 8大技术领域。结合中关村示范区产业和技术发展特点,进一步调整和扩充了现行领域的部分内容。 如增加了物联网应用系统、轨道交通等细分领域,同时对部分细分领域的具体技术内容进行了扩充和完善。

现行政策

ü    产品(服务)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含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 8大技术领域。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试点政策

ü    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

ü    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水平评分时, 1项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同于 1项发明专利。

ü    技术秘密是指:支撑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键技术秘密。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10%以上的企业,可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参照专利实质性审查提出技术秘密鉴定管理办法,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

ü    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一年内提供授权证书,否则应补缴税款)为准。

现行政策

ü    规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为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ü    规定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涉密企业

         涉密企业

试点政策

ü    规定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现行政策

ü    对涉密企业认定无相关规定。

 

         除上述试点条件外,企业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ü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ü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万元至 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ü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ü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ü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技术秘密鉴定

         为做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经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试行)》。

         技术秘密仅用于示范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企业已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不得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鉴定办法》在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间执行。

六、 相关事项

(一)认定时间

与每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进度安排一致。

(二)工作组织

         试点工作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结构和管理权限。即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负责示范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果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受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经辅导服务后统一报送认定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依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08 17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 2008 362 号)的规定执行。

         即履行注册登记、材料申报、专家评审、小组认定、公示、备案、颁发证书等手续。

(四)申报材料

         申请参加试点的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 (复印件);

3. 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

4. 经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专项审计报告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 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 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示范区内内注册成立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除提交上述 1 2 3 6 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ü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的通知》(国科发火〔 2008 362 号)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至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月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ü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至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月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企业以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ü    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

ü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ü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须提供国家农业部颁发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证书;

ü    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书;

ü    企业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须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申请技术秘密鉴定。企业申请技术秘密鉴定的具体规定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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